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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南北路地段范围内修建商品房时,拆除了丽景公司900 m?住宅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用拟建的“城南1号”第三单元900m房屋作补偿给丽景公司,产权归丽景公司所有。同年,丁一、王二、张三、李四所住房屋被征收(四人对房屋仅享有居住权),城南建筑工程队与丁一、王二、张三、李四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用拟建的“城南1号”中的四套房屋补偿给四人居住,四套房屋实质属于丽景公司补偿范围内的部分楼房。 后由于城南建筑工程队未履行补偿协议,丽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下发了(1995)民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内容,“城南1号”楼7套空置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判归丽景公司所有,“城南2号”楼第七、八、十-单元内已安置了拆迁户居住的9套房屋产权判给丽景公司所有,共计16套房屋。城南建筑工程队后解散注销。

拆迁补偿 2023-03-01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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