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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他买了一辆车,是以他父亲名下的房子做担保。当时买车时,他、他父亲以及我都在场,均在汽车销售公司合同上签字。不久我们离婚。财产他全部拿走,包含车。当时考虑到车子归他由他定期还贷款,故离婚协议上也声明了:我和他不存在债权债务,也无共同债务。若出现自行借款事宜,有借款方自行承担。但是现在时隔3、4年了,汽车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要我还钱~请问在联系不上他家人的情况下,汽车公司要我还款我该承担吗?我该怎么这个问题解决?另外我不明白为何在3、4年前不执行房产或收回车。而要拖到多年以后的今天问我要车款?这种情况,车行是否存在过失?是否该承担一定责任?

其他 2012-04-14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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