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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那个去公积金的

社会保险 2023-03-06 1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咨询公积金哪方面的问题呢?
  • 公积金用处有: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后期按揭贷款;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缓解租房压力;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翻修或者重建;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重大疾病用于治疗以外减轻家庭负担。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公积金有以下用途: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等。法律依据:公积金有以下用途: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投诉方式有四种:1、直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投诉;2、到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投诉,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3、打12329住房公积金专用热线投诉;4、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其他投诉电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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