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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看守所哪些情形不予收押

刑事拘留 2023-03-10 1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法律依据: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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