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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程度的脸伤可以鉴定为轻伤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3-12 2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根据伤情确定,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的轻伤有四肢骨折、颧骨骨折、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舌骨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我国现行法律对何为轻微伤无明文规定,也无全国统一的轻微伤法医学鉴定标准,仅有地区性、行业性的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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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1.需根据伤情确定,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常见的轻伤有四肢骨折、颧骨骨折、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舌骨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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