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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农民,我门村的地现在正在征用,我想问一下,土地咋赔赏啊?标准是啥

争议解决 2012-04-18 0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补偿。
  • 各地都有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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