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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诉甲医院案 2017年10月,张某因右腿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到甲医院接受治疗。甲医院对其进行了钢板内固定术治疗。张某出院后,感到不适,又到乙医院复查。乙医院X线摄片报告诊断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固定术后断钉移位。2018年6月,张某在乙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元,其中包括进口交锁髓内钉费用8000元。张某认为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钢钉和钢板,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甲医院安装在张某体内的钢板及配套钢钉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钢板、钢钉质量均不合格。法医鉴定中心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张某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功能大部分受限,右下肢缩短2厘米。 请问 1.本案中涉及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对象中的哪些关系? 2.本案中涉及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主体、客体分别是什么? 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3-14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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