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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已久的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明上岗,能否对此进行处罚

行政诉讼 2009-07-29 0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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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相应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罚则第87条第7款明文规定安排有34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全文却对无健康证明上岗怎样处罚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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