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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转让被出质的股权,是有权处分吗

股权转让 2023-05-05 10:1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第四百三十八条,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无论被质押股权流转至何人手中,质权人都享有追及效力,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 股权虽然质押,但是所有权还是出质人的,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般转让之后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质权人同意,否则办理变更登记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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