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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 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赔偿 2023-04-07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2009年发生事故,距今已经十多年过去了,若刚提起诉讼则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如果不是您目前正在面临的实际问题的话,就没必要复制过来给律师出考题了。您这样占用资源对其他真正需要咨询帮助的人来说,未尝不是一种侵害。
  •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你好,甲可以向法院起诉
  •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 ( 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赔款最长有效期为自事故报案当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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