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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出来后还没有开标,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质疑后,对质疑内容进行投诉,请问投诉请求可以要求重新招标吗?法律依据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吗?

招标投标 2023-04-08 11: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投诉要求可以提出重新招标,但是需要招标人研究废标后才可以。法律依据可以引用实施条例
  • 法律依据可以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不可以继续招标,应该重新招标。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以法律规定为准
  • 法律分析:不可以继续招标,应该重新招标。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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