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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故障造成的损坏怎么解决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4-06 1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先找电力管理部门申请协商处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 电路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内容如下:
    1、电路若是由于用电人或第三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国家化分配的用电指标,擅自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破坏电路的行为而造成损坏,损失由用电人或第三人承担;
    2、电路若是由于供电企业没有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损坏,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供电企业赔偿;
    3、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等导致电路损坏,供电企业无需承担责任,但是需要及时抢修,且告知用电户;
    4、若是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 如果是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的家用电器损坏是可以索赔的。
    根据法律依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如果判定是电压原因造成的电器烧毁,居民应该及时和电业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事发7日后举报无效。
    2、在电压出现反常的情况下,居民最好赶紧将家里的电器插销都拔下来,或拉开电表箱内的开关,并立即拨打电业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598报修,由专业人员来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电器损坏,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施工单位外力破坏或自备发电机串电等第三人责任造成居民家中电器损坏的,应该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电压异常 家里电器被烧坏这该咋办 居民需集资维修
  • 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法律依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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