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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的时候并没有在意一个月后发现伤情请问我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4-09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应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分以下情形,供参考:
    一、不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在学校上学,处于学校的监管和保护之中,学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学校实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意外受伤的责任进行举证,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并非自己的过错则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部分过错则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则由受伤方举证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分析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话需要依法搜集相关证据,获取对方孩子的身份信息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是孩子被他人打伤,需要由加害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在侵权人赔偿不足时,需要由校方来补充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学校受伤,学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学校作为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人,需要对自己尽到管理责任举证,可以申请对学生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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