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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三年办,和公司签订的合同2008年12月1号,我于2009年3月21号生下宝宝,,生产前我的工作地点在烟台,现在在哺乳期单位要我到青岛报到,理由是我们公司的产假是4个月, 山东省的产假是5个月,如果我不去按旷工处理,想咨询我该如何应付?                    谢谢!

妇女儿童权益 2009-07-28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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