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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菜肴被毒害,但不知是谁下的,怎么办?若不小心吃了,可能会有可挽回的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4-11 1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满足以下要件才会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我家的菜地被投毒了,菜死了请问在法律上够不够判刑


    “如果投毒的目的只是让菜死亡或无法生长,一般就是看菜的价值,菜的价值大,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价值小,可能只是构成行政违法,如果其动机是为了人身伤害或者毒人,那么是构成犯罪的

    我家的菜地被投毒了,菜死了请问在法律上够不够判刑


    “如果投毒的目的只是让菜死亡或无法生长,一般就是看菜的价值,菜的价值大,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价值小,可能只是构成行政违法,如果其动机是为了人身伤害或者毒人,那么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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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毒的目的只是让菜死亡或无法生长,一般就是看菜的价值,菜的价值大,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价值小,可能只是构成行政违法,如果其动机是为了人身伤害或者毒人,那么是构成犯罪的
  • 【法律分析】:食物中毒,可以以按照过错及损失来要求商家来负责赔偿的,就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商家主张相应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此外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主要相应的赔偿。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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