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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两个股东,大股东(70%股权),小股东(30%股权)不配合,大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取消小股东股东资格,将其股权直接变给别人,请问这种情况是怎么办理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5-08 10: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来看,结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大股东是无权取消小股东的股东资格及对应的股东权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只能通过收购股权、减资等合法方式达到预期目的的
  • 事情比较复杂,一两句说不清,如需律师帮助,可到我的页面留言或电联
  • 你好,如果股东会决议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可以起诉维权
  • 现在变更股权是什么原因呢
  • 法律分析:一般有如下三种途径:
    一、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公司,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股东还可以向人民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从而达到退出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
  • 如果未到实缴的期限或者已经实缴的,不可以直接转让给别人,可以起诉公司
  • 取消小股东股东资格,将其股权直接变给别人,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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