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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阁楼没有安装供暖设施,国家规定可以不交取暖费吗?法律依据在哪里可以找到?

业主维权 2023-04-13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
    国家规定供暖费怎么收
    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
  • 法律分析:暖气费标准: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 管 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 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
    1、法律依据:《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1、《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2、管理办法第2十一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管理办法第2十一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则按照用热量征收;
    3、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则按照用热量征收;
    4、所以如果不交取暖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
    4、所以如果不交取暖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
    【拓展资料】
    【拓展资料】
    【拓展资料】
    【拓展资料】
    【拓展资料】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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