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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长沙福利院有健康婴儿可领养嘛

收养 2023-04-14 1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领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领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福利院可以领养孩子。当事人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到福利院领养孩子;领养人需要符合的条件有:领养人是没有子女的;领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领养人年龄需要满30周岁;领养人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领养孩子的疾病。自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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