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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国有企业,92年时为了改善职工的生活,厂里总务科就集资建了一部分商铺,每人出资2000(抵3年商铺的房租)。2002年企业破产后由清算组管理,商铺任由原租户使用。清算组撤离后交由市国资委管理,现在由于修建道路要拆除这些商铺。商铺的租户就要求赔偿,并且说是自己集资建的房,所有权为自己。请问这种情况,商铺的所有权为谁。 但是,修建时企业没有向有关单位报建,现在定性为违章建筑。并且也定性为国有资产。

拆迁补偿 2012-06-04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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