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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做引产手术,本地会有资料吗?

医疗纠纷 2023-04-16 17: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做引产手术之前需要当地的计生部门开具引产证明。一般在孕妇合并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或者有死胎、胎儿发育异常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开具引产证明来终止妊娠。引产手术对女性身体伤害极大,所以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进行引产手术,以免对身体造成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 法律分析:在外地发生生育、计划生育相关费用需额外提交:
    A、本人异地发生生育费用情况说明(需本人和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B、当地医院资质说明(说明需包含医院在当地的级别、医院是否属于当地医保定点机构,该说明由就诊医院出具并加盖公章)
    C、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上需写清末次月经日期、分娩日期和分娩方式)
    产后2个月将材料及单据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即可,先申领生育津贴后报销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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