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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款给已婚女儿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如何操作才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4-18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房产是父母婚后出资买的,登记在女儿的名下,父母可以与女儿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写明是赠与女儿一人的。
    【相关法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63 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如果婚后女方父母全资给其女儿购房,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让房产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的方法:父母可以在买房时指定该房只归自己女儿所有,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跟女婿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女婿不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或者是父母可以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在赠与给女儿时,指定女儿为唯一受赠人,这样女婿也不能获得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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