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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2012年4月9日在某企业工作,可是2012年4月9日那天领导突然说员工太多,将我和另一名工友辞退了。上班到现在他们也不跟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我想申请法律仲裁,可以这样请求吗?一:赔偿不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的2008年1月-2012年4月的共53个月的双倍工资870元/月*53=46110元(按百色职工最低标准额),二:赔偿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4年半870元/年*4.5=3915元。两项合计50023元,这样请求合理吗?

仲裁 2012-04-19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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