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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求本人4/13号-4/30此期间义务加班,本人4/13号没有去加班要求部门主管以“没有按上级要求上下班时间执行”的理由记小过处分,后因本人持处罚单找他据理力争后又以“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顶撞总经理”的理由改记大过处分,并且由QE工程师二楼办公室调去产线上做制程品管IPQC,由原来月薪3200/月(22天/8小时制)变更为1100的底薪/(22天/8小时制)+加班费,上班时间由原来8H/天更改为12H/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其他 2012-04-18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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