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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有人受伤是出院还是住院期间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4-21 12: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是专业的法医部门进行的法医学鉴定,分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各个级别。伤情鉴定有两种,一是在受伤24小时内的验伤,就是决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的民事还是刑事罚罪的标志;而在治愈前后期对于民事赔偿所用的伤残等级(1-10级伤残等级)评定;两者都是以原始病历、以及验伤证明、评定结论证明为准的,两者是在受伤初期和后期,而且各为所用的,并没有任何交集之处。伤情鉴定由有关司法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如果数份结论不同的话,应该由法院以证据规则认定其证明力。检察院现在完全可以以第三次鉴定结论将对方提起公诉,对方不服第三次鉴定结论的话,还可以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受害者在拿到了伤情鉴定结果之后,要是认为伤情鉴定的结果跟自己的伤势不符,对结果有疑虑,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是专业的法医部门进行的法医学鉴定,分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各个级别。伤情鉴定有两种,一是在受伤24小时内的验伤,就是决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的民事还是刑事罚罪的标志;而在治愈前后期对于民事赔偿所用的伤残等级(1-10级伤残等级)评定;两者都是以原始病历、以及验伤证明、评定结论证明为准的,两者是在受伤初期和后期,而且各为所用的,并没有任何交集之处。伤情鉴定由有关司法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如果数份结论不同的话,应该由法院以证据规则认定其证明力。检察院现在完全可以以第三次鉴定结论将对方提起公诉,对方不服第三次鉴定结论的话,还可以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受害者在拿到了伤情鉴定结果之后,要是认为伤情鉴定的结果跟自己的伤势不符,对结果有疑虑,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 伤情鉴定可以去医院鉴定或者由法医检查取证。
    1.通过法医公对公调查取证或有医院相关检查和医嘱证据,颅脑受到物理撞击,伤情症状危及生命应按重伤标准治疗,也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犯罪情节,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大脑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的恢复程度。
    2.伤情鉴定应在重要的节点内进行,例如在入院期间、或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
    3.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拓展资料】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法律依据:《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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