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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贵重物品交给别人保管,别人把我弄丢了。这个怎么解决?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4-22 0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法律分析:当然能够报警。丢失东西了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可以报案处理的,达到立案标准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 叫别人保管东西丢了,赔偿具体如下:
    1、无偿保管即使双方并无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但这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2、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
    3、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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