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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起诉和诉讼期间,如果与施工现场承包商发生经济纠纷,是否可以要求施工现场停工

拖欠工程款 2023-04-22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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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停工一个月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中途停工,如果是由于发包方原因停工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解决问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停工的情况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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