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有案底能不能坐动车

刑事辩护 2023-04-23 15:5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律上并没有限制犯罪前科人乘坐高铁的规定,但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则不能乘坐高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 你好,只要没有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是可以购买动车票的。
  • 您好,有案底是可以坐动车的
  • 有案底的人可以乘坐动车
  • 你好,这是可以坐动车的

  • 有案底能坐飞机。
    限制乘坐飞机的人群具体如下: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一条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 法律分析:可以,有案底不会对乘坐交通工具产生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 有过案底的人依然可以坐飞机。不影响出行,除非相关机关因其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其行为作出一定限制,比如禁止其坐飞机出行。或者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一、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