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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离开了追尾现场,还有什么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4-2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发生追尾事故,要及时报警由交警处理,认定对方全责的,可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
    发生追尾后,前方车辆不知情走了,后方车辆不算逃逸,可以向公安机关及时备案,寻找前方车辆积极赔偿,或者前方车辆反应过来也可以到公安机关积极处理,索要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但是如果是前车责任导致追尾,前车走了属于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法律分析:如果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需依法向事故所在地的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告知对方前来对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进行处理。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双方车主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赔偿。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时,尽可能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对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携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费等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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