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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国有企业)2004年6月正式被法院宣告破产,从该月起我等四人被破产清算组聘用看护两处资产(之前也由我们看护),至2009年二月底该两处资产移交给国资部门时解聘,我们共被清算组聘用了四年零八个月。此间清算组一直按时给我们发固定工资和缴交社保医保金,但始终没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请问我们可以依《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向清组主张双倍工资和解聘补偿金吗?谢谢我公司(国有企业)2004年6月正式被法院宣告破产,从该月起我等四人被破

其他 2009-07-29 1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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