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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如何将彩礼借给男方父母?

彩礼 2023-05-02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在实践中,一般将彩礼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男方无权请求分割彩礼。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任一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没有一起生活的;2、婚前给付彩礼使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以上两种的规定,应当以男女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也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其次,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应当约定好各自对于债务的清偿比例。对于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证之前,应当就各自的欠款偿还份额进行协商和决定,并依此订立好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按约定执行。如果是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内容,清偿债务。另外,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还是只有夫妻一方个人负债。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的情况,则此时不论债务用途,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单独举债,要认定某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则主要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1、借钱给彩礼,若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不满足该条件,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男方则无权要求返还彩礼。由此产生的借款,由债务人负责偿还。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后有以下情形的,才能要回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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