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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能要求退还押金吗?

房屋买卖 2023-05-02 1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 如果押金是作为定金,是不能退还的,押金如果是订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因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要返还定金的。定金是指双方同意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而定金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合同签订失败之后押金可以退还。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押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时,押金作为付款。交易失败时,押金应全额退还。收受押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也应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费用的,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当抵消房价;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费返还买受人;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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