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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电视剧到比利比利是侵权吗?怎样才能不侵权?

其他 2023-05-06 0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侵权行为。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将这些作品在网上或者通过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转载、摘编,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出处。所以现在买卖电视剧资源的一般都是侵权行为。但由于网络侵权取证难,成本高,所以一般很少有追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律分析:只要是不涉及商业性质带盈利目的的行为一般都是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上传而不涉及其他的话是不算侵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电视剧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其他侵权行为。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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