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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起我与上海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签到2013年3月。2008年11月后我一直被公司派到越南工作,也一直是上海公司发工资,交保险公积金。现在上海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再跟越南分公司签劳动合同,而上海公司原来的部门已经撤销了,回不来原来的部门。公司说是内部调动会把工作年限加到越南公司这边来,没有经济补偿金,越南公司这边说这边以后离开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且我觉得适合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国家发生了变化,每个国家法律也不一样,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给我与上海公司劳动合同工作【七年半】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共7.5个月的月工资才是啊!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与越南公司签合同后,还可以找上海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吗?

仲裁 2012-04-21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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