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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应该负责

消费者维权 2023-05-11 0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售卖过期食品供应商是有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售卖过期食品供应商是有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明示出售过期食品需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自己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还明文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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