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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受到治安处罚后,具体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 2023-05-11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安处罚的流程应当是传唤,听证,告知,裁决,执行,申诉、起诉。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治安处罚程序是: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及其他情况的案件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 针对治安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个流程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下以下内容,   (一)当场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程序,亦称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简易程序。它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治安案件,由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和第101条明确了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当场处罚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维护行政秩序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因此,当场处罚程序即使是一种简易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要依据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这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前提;②确认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当场处罚程序的基础;③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是行政法中告知制度的要求;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这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惟一书面证明材料;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若有被害人的,还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⑥备案。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二)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指在处理案件的现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及性质、程序,即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预先设定的违法构成,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系当事人所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表明“一事实为依据”是治安处罚的一项基本处罚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主观臆断。   2、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即只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才适用当场处罚。此处的“依法”是指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必须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警告和小额罚款是处罚力度较轻的治安处罚,其本身意味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对被处罚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大。   3、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   一般说来,治安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治安管理主体、个人和组织构成。治安管理主体既可以是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能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执法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的人民警察,而且其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行使当场处罚的权力。   也有的学者建议应当以“被处罚人真实无异议为前提”作为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一个关键条件。不过笔者认为,当场处罚程序的目的在于简化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治安行政效率。如果将该条件纳入当场处罚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大的异议权,更能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但是行政相对人可能出于非正当目的,故意不接受当场处罚决定,此时可能需要对其适用一般处罚程序,那么设置当场处罚程序的目的将落空。而且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来看,以上三个条件是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没必要也不适合将“被处罚人真实无异议为前提”作为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一个条件。   不过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必然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而非“应当”,这说明公安机关在此处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也可以不适用,而转而适用一般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实际情况还得依据当地公安局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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