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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和朋友一起喝酒,晚上他自己冲凉煤气中毒死亡,他的朋友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11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起吃饭喝酒,对于醉酒的人,其他的人具有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好该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劝酒的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履行了照顾义务他人死亡是不具有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为: 1、强迫性酒精劝说,如用“朋友喝得不够”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醉酒且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劝说对方喝酒、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劝说对方喝酒诱发疾病等、饮酒者已经丧失或者即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失去知觉,行为无法控制的,饮酒者不安全送医院或者家中4、酒后驾车不劝阻,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一起喝酒人死了是否付法律责任根据以下情况:
    1、强迫性劝酒,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分析:一起吃饭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的的责任是主要的,明知醉酒不能开车但是实施该行为,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而一同喝酒的人有义务制止但是劝阻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一同喝酒人员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种情形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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