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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民典法154条,起诉王某和儿子意串通,王某以做小额贷款为由,向我借款十万元,约定月息1、5分每季度给付利息。但王某并未用于小额贷款,而是把借款无偿打入儿子供其使用。然后谎称做生意亏了拒不还款,他儿子谎称,她母亲虽把借款打入了他的银行卡,但他把钱取出后又给母亲。借款与我无关。二人串通一气,损害我的合法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但以民典法第152条撒诉权超过5年已消灭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我认为,我是认定诉诉讼无效之诉提出诉讼的,法院都以撒销权之诉判决,并以超过5年而撒销权消灭为由给予驳回。我认为法院是适用法律错误。你认为呢?

债务追讨 2023-05-13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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