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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话录音中,我想问对方拿了多少钱,对方默认了,这样的录音有效吗?

诈骗 2023-05-13 2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录音(包括打电话录音、现场谈话录音),称为视听资料,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应这个词),如果债权人凭此录音起诉,债务人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债务人有可能败诉。
  • 法律分析: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下获得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公证形式的录音最具有效力,费用也不高。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2、电话录音应该提供原始版本,即拷贝到电脑后,应当在录音笔或手机等载体中保留。同时,最好提供录音版本的文字版,供法院使用。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未经过公证的录音材料,若诉讼过程中提交后,对方对录音真实性产生疑问,应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法律分析: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一般符合以下要求便可认为电话录音有效: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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