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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纠纷 2023-05-18 16: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并反映着行政诉讼的客观规律和法律的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是: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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