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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母亲用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有住房。我姐姐抢先占住了一间。其原住房拆迁,她拿到拆迁款后仍不搬出。更有甚者,其在2006年编造其子出国留学需要房产证的谎言,以借用的名义将我母亲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后其子并未出国,我母亲一直催促其归还房屋,其置之不理。2010年10月,我母亲不愿再与其一起生活,决定将该房屋卖掉,给她一半房款另行购房。可房屋出售以后,其将全部63万房款转入其子名下,我母亲无奈于2011年8月将其与其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坏房款31。5万元。一审胜诉。其未上诉。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其称已用全部房款购置了一套小产权房,只交到法院5万元, 问题一:执行法官说,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查封。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吗? 问题二:执行法官只调查了我姐姐与其子的银行帐户,余额都是0。并没有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也没有具体调查他们帐户具体的资金进出情况,法官这样做对吗? 问题三:今年三月,法官以被执行人已无可执行财产为由,下达了终止执行裁定书。我母亲对次有异议,我们该怎么办? 请好心的律师朋友帮帮我母亲吧!拜托了。。。。。

案件执行 2012-06-13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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