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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不同的省份,都在外地打工,起诉离婚的话一起要到对方(当初领结婚证的地方)的省份法院才能起诉吗?

起诉离婚 2023-06-05 10:3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在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在对方最后居住满一年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 你好,应该向对方现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 诉讼离婚的话,一般是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可以在对方居住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起诉
  • 起诉离婚需要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手续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的,即起诉离婚需要去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特殊情况例外,可以直接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办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起诉离婚不是需要去当地起诉,而是要去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起诉离婚一般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情形下,还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你们目前打工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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