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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住院期间在卫生间心梗死亡,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没有寻找病人也没有主动通知家属,是家属联系不上病人后赶往医院在卫生间找到病人,但是没有抢救过来。请问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5-23 12:35 人浏览
共16位律师解答
  • 结合你的陈述来看,医院是存在管理过失的,死者家属可以通过协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代理维权为宜
  • 您好!医院没有尽到诊疗护理义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携带病历面谈,看过病历后可以为您提供进一步法律建议。
  • 建议先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和及时尸检以明确患者死亡原因。同时申请封存现场的视频录像。
  • 你好,这种情况院方一般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责任大小需要鉴定机构鉴定。
  • 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直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
  • 您好,中间隔了多久呢?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的
  • 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医院现在是怎么处理的
  • 你好,你咨询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起诉维权。
  • 你好,是在哪个医院?可以说一下
  • 您好需要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 法律分析:病人住院期间突发死亡的话,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第一,首先到医院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死亡原因并留下必要的证据。第二,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四,当事人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如果病患是在医院自然死亡,则医院无需赔偿;若是因为医院过失导致患者病逝,则医院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之前住院是什么病情能说下吗
  • 先和医院协商,看医院是否赔偿,不行的话,要走诉讼
  • 你好,医院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公正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是建立在真实的证据之上,因此固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先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否则很难搜集到相对客观真实的证据。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越早越好的固定证据,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在委托我们介入之前,尽量不要惊动医院,我们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尽早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尽早固定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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