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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一家清洁公司做保洁,于2012年3月26日起承担一栋20层楼的保洁工作。期间物业公司一直增加工作内容,跟之前我父母被招进去的时候划分的工作内容不同,因此在物业公司增加新的工作内容的时候,我父母有点抵触情绪,但是还是都做了这些工作,我方每日打电话催促清洁公司给我们加工资,而现在清洁公司因我方提出要加工资,对方没肯,说物业那边有意见,说我们的保洁工作质量不够,不给加工资为由,现认定我们不符合这个岗位,要我们离职,而且清明节假期工资不按照法定的两倍三倍付加班工资,还突然说我们要承担物业公司对他们清洁公司的300元罚金,说理由是因为我们保洁质量不过关。我父母每天6点多过去搞卫生,每天都尽心尽力,我不知道他们所谓的要做好的卫生是怎样的情况,据他们说我父母两个人去做的卫生还没有之前一个人做的好,我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爸妈也说他们去的时候那个人就是随便一搞卫生而已的。我想请问,对于这300损失,是否我们应该或者必须全部承担呢?

调解 2012-06-12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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