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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8年1月4日19时在厦国道人行道走被被告货车撞伤,住院25天后转到精神医院,后期被仙岳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拿到交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书后,09年2月份被厦门法院受理,在法院受过过程中,我们提供法院说需要的证据,但是在2009年7月判决书下来,法院说我父亲提供的户口簿不能证明他是居民,只能按农村最低人均纯收入进行理赔,公式为:8475元/年×20年×40%=67800,后来我问了朋友才知道,40%的意思是伤级赔偿比率,但是法院笔误,按照6级伤残也有50%。后来我们协商费用,可是对方借理由推脱无法付款,要么给你先给你1万元,以后余款以后再说。 受害人背景介绍:郑× 于1996年就因公司业务不好下岗了。我的读书是靠亲戚朋友接济,我毕业后工作收入1000左右,我于2006年国庆节结婚了,我父亲为伴我减轻生活负担,于2007年5月份到厦门受雇于某花圃种花卸土,原本以为生活可以转变了,却没有想到幸福的梦因……我和老婆要照顾1岁的孩子也要照顾精神失常的父亲。 我想请律师们能给我指明希望的灯塔。无比感谢!

其他 2009-07-31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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