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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星有限公司于2000年出资80万元与一自然人设立月鹏公司,大星公司占月鹏公司注册资本的80%,经董事会选举,月鹏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大星公司选派的谢某担任,谢某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失策,不仅导致月鹏公司严重亏损,而且还个人挪用公司资金5万元挥霍一空。债权人金月公司向月鹏公司索债未果,遂将大星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大星公司对月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糊涂官判曰:月鹏公司是大星公司的子公司,大星公司在该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月鹏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是大星公司所指派,大星公司对月鹏公司应尽善管义务。从本案的情况看,大星公司对自己设立的子公司根本未进行有效管理,且对自己派出的管理人员谢某亦未尽教育管理义务,不仅使月鹏公司经营亏损,还发生了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实属“教子无方”。大星公司对子公司月鹏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未尽教管义务是造成月鹏公司严重亏损和资产减少的直接原因,故大星公司应当对月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请指出法官在本判决书中存在哪几处错误?如果你是法官,会怎样判决本案?

公司债务 2023-06-02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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