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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商场的一名销售人员,自06年进入公司工作,08年8月份正式与商户签订劳动合同,10年又续签合同到13年底。现在组里有员工三人,两人为合同工,另一人是商户自己招收的促销员(与商户无合同关系)。今年四月份商户以经营面积压缩,组内员工人数过多,且他也不愿意再继续承担合同工的养老金缴纳,便想要裁减一名合同工。我想咨询的是: 一:请问商户这种不愿再为合同工缴纳养老金因而想要减少组内合同工的人数,但却出于组内工作需求保留促销员的做法是否合理? 二:商户这种单方面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算是违约吗?如果算,那我可以获得违约赔偿金的金额又该如何计算?(我每月的工资是保底工资+工龄工资+销售提成。——商户为我们缴纳的养老金另外扣除,不在此计算中)。 在此,麻烦您能详细的向我解释第二个疑问,特别是赔偿金的计算部分。不好意思!同时也真诚的谢谢您所给予的帮助!

调解 2012-04-24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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