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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已经三周年了,自愿离职能拿到失业救济金吗?

社会保险 2023-06-02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然不能,交的时间不够,离职条件也不符合。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要求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满一年是无法领取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果是自愿离职的话是无法领取失业金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都需要满足。
    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金领取的标准由各个地区决定,但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累计社保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可以领取最长12个月的保险金;
    2、累计社保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8个月;
    3、累计社保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社保缴费时间就需要重新计算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如果劳动者是自己主动辞职的,不能领取失业金;如果是非自愿辞职的,并且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也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则能领取失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法律分析: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如果是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的,不能领取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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