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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商铺出租给承租人5000/年,四年一次交清20000,期间物业费暖气水电费由承租人自理。合同写明不得转租。承租人从2011.11-2012.10.31剩一年时间,转租给,收了1.5万其中房钱5000+转让费6000+物品4000。我于2011.11.18得知,经过交涉,通知承租人于2011.11.21前来解决。如若不来,2011.11.22第三人和我将房屋上锁待承租人到来。期间2011.11-2012.1产生物业费用,水暖电全由我支付。2012.2.1在将其房屋内清点清楚三方交接后,我将房屋另租他人。3月23日有律师来电询问此事,如实回答。律师建议我们商谈。我告知2012.2-2012.10期间9个月房费在除去2011.11-2012.1产生物业费用,水暖电费用。他将被损的防盗门修好后,如数退还。未果。于4.24我收到法院传票,他起诉我于2011.12将房屋转租他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付其各项损失费6万元。

诉讼 2012-04-25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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