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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丢了社保缴纳的发票怎么办?

其他 2023-06-05 0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票丢失补办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交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客户回签。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会保存5年,向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开具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发票的付款方收到发票后,应当保护好发票,如果发票丢失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并登报申明作废;
    2、单位丢失该票据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法律依据:《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刊登遗失声明的地市级报纸版面原件,1份;
    3、发票的取得方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在取得该发票相关方书面说明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使用发票复印件入账;
    4、个人丢失该票据时: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社保卡等,去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复印并加盖公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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