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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朋友的家人与另外的2人(A,B)聚会,A就餐期间身体不适,他没有喝白酒,只喝了不到3瓶的啤酒,我朋友家人当时叫A不要喝,因为A开车,但是A说要高兴想喝,我朋友的家人和B只好让他喝,喝了一小时左右,A下楼打电话,有10多分钟没上楼,我朋友的家人和B下去找A发现他在车上,说不出话,就打车送到四医院,但是经过医生的抢救,A没有得救。因为A是少数民族,我们家人他们要求A的家人做尸检,其家不同意,最后没有做尸检就下葬了。后来我朋友的家人和B去A家,处理这事,因为我们家人他们认为一起聚会出的事,应有点表示,我们家人他们给了A他家人20000元钱,但是A家人不同意,要我们朋友两家一家给十万元,因为出事我朋友家人和B他们也没有法律责任,只是出于同情去看看A家人的,为这十万元,我朋友家人和B,在A家足足呆了15小时,如果不同意给十万元钱,A家人说要打断B的腿,这期间我朋友家人打电话回家说要给十万元钱,我朋友说不行,我朋友家人将的我朋友的意思转给了A的家人,但是他们还是不让,最后他们叫我朋友家人和B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一人欠十万元的欠条才让我朋友的家人回家的。这样的欠条有法律效力??

其他 2012-04-26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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